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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办法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息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息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息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改善以上群体的住房条件,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源情况
我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别是大何二期公租房666套、花园二期公租房1224套(2016年预计分配其中的810套),户型面积为50平方米,全部用于出租。
二、配租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配租对象入住公租房前需一次性付清3年的租赁费用。
三、配租对象及申报条件
配租对象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
(二)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且已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或形成用工关系的。
四、配租程序
(一)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一份及1寸照片一张;
2、申报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情况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相关用工关系证明。
(二)各居委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公示,一并报送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将申报家庭人员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确定最终配租对象。
(五)经审核,符合公租房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审批。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取抽号方式确定。抽号分配活动当天聘请县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七)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配租对象中有年龄超过70岁、肢体严重伤残人员、盲人或身体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如在公租房抽号分配活动中抽得高楼层房号(四层以上)要求调换楼层,则需提供医疗证明或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配租对象身体状况并结合公租房抽号分配后剩余低楼层房源的情况,酌情安排调整。
(八)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30天内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无正当理由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对象所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腾退住房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租赁期届满可续签租赁合同。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产权制度,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力。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3、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房屋的;
5、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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