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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应该注意的法律常识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房产合同,而签署合同的各项条款,又成了普通百姓最头痛的一件事,我们就房产买卖双方的利益和权利义务的法律问题介绍给大家,供读者参考。   

一、商品房销售与预售的区别现在商品房有销售(现房)和预售(期房)之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销售时开发商投入的资金量和房屋的工程进度。商品房销售(现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而商品房预售是指:1.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工程开工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已投入的工程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7.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确定。预售的房屋可能在销售的时期根本看不到房子的框架,房屋有可能还没出地面,房子未来的状况、小区的状况等只能通过楼书来表现,因而预售的房屋不确定的因素较多。   

二、常见法律问题分析1.关于商品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在买卖合同中,只要约定了定金条款,如果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说,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但应在开发企业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作为消费者必须清楚开发商是否有资质,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资质的条件下,开发商如果因为市场的原因,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则买受人认购时交纳的只为保留金,客户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客户的约束力较小。如果客户不想买了,即使收据上写的是定金,从法律意义上讲开发商也应退还。同时作为买受人,应该区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   2.关于销售证件的审查有些开发商由于资金的原因,只按一定比例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因而领取的是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其领取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销售范围中,仅包括规划项目的部分楼号,有的甚至仅包括一栋楼的部分楼层。因此,作为买受人要着重审查您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包括在预售范围内。决不要认为开发商有了预售许可证,所有的房产都是合法销售。   3.关于合同面积的约定预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开发商提供施工图纸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根据图纸测算出来的,与几年之后真正建好的商品房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误差,这也是期房的风险所在。也就是该套房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应超过正负3%。但房产的销售面积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如果公共分摊面积增大,而套内建筑面积减少,但总面积仍然可以控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发商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对购房者而言,套内建筑面积的减少,意味着房屋使用率的降低,意味着花钱买分摊。因而在合同中最好规定出各部分变化的比例,限制开发商恶意的变更。   4.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的约定期房的交付,最好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目前的格式合同中仅规定了:(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四种标准,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一定的证明文件,但验收部门不可能对每套房子都进行验收,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难免会有部分房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该种房屋是否视为交付?作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认为符合交付条件;但对客户来讲,自己的房子存在问题,肯定不算交房;开发商什么时候符合条件,什么时候算交房,修缮期间开发商需要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产,存在问题的概率越大,但是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却无法解决。因此,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客户来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本套房产的交付条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如果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而不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存在问题的房屋不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逾期交房超过一定的天数,则客户可以行使退房权。该问题约定清楚,对合同的顺利履行非常有帮助,对双方正确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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