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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各类房屋登记应分别提交的证件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法人)应如实填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

 

(一)交验权利人(申请人、法人)的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及房产部门认为必要的材料。

 

(二)产权证件

1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登记应提交:

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许可证等,单位的房屋还应提交建筑施工许可证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2 、交换、赠与、购买的房屋应提交:

房地产交易过户证、公证书等。

3 、继承的房屋应提交:

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同一顺序继承人数证明、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其他证明。

4 、分割、析产的房屋应提交:

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分割和析产的协议书及草图或其他证件等。

5 、法院判决的房屋应分别提交: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6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的遗失登记:

办理查档手续、具结公证书、刊登遗失声明和公告报纸、单位的房屋还应提交主管部门证明等。

7 、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应提交:

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商品房测量报告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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